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高新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2.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1. 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