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三章中列明“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在创新驱动方面要求“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同时在第五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篇章中也提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支出年增长率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对研发费用对外披露的管理又存在多重监管,包括证监会、国资委、统计局、科技局、税务局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在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应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计核算和税收加计扣除之间口径的差异处理,是否存在导致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甚至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税收风险。
一、关于税务与财政、科技部门研发费用口径的执行差异风险
情况描述: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956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税务部门与统计部门研发费用口径差异的意见
由于职能定位的不同,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在研发费用口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税务部门方面,侧重于有效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职能,鼓励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准确核算、合理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近年来,税务部门联合财政、科技部门,持续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可以说,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的口径差异正在趋于缩小。另外,在研发费用的填报时间上,虽然统计部门按照统计年报要求是第二年3月20日前,而税务部门按照汇算清缴期的规定,是第二年的5月底前,但两者统计的都是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研发费用,因此,在核算期间上也是一致的。
(二)关于税务与财政、科技部门研发费用口径的执行情况
为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近年来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推进研发费用执行口径的统一。目前税务、财政、科技三部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评价标准、协调机制、信息交换等方面,都较好地实现了互通互享、标准统一。
风险提示:鉴于税务总局、财政部、科技部三部门积极推进研发费用执行口径的统一,有部分省份(地区)对高新认定提出 “三表一致”的要求,即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三者”数据一致。为了防范税务检查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不规范被纳税调整的风险,多数企业也按税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和标准向财政和科技部门提交相关数据。
二、“账表不一致”引发的风险
情况描述:对于具体研发项目及其研发费用明细支出,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单独会计核算,而通过设置辅助账方式予以归集,是否符合要求?
答: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并明细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支出,这与《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原则相一致。故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或在财务核算系统外单设辅助账归集项目研发费用的,均不符合要求。
风险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对未按财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的,均不可实行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与会计核算不匹配的影响
情况描述:在实务中,有的申报企业未按常规进行会计核算,在其账务系统中并未区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分别核算。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未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二级明细科目,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科目下也未按产品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即:主营业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XX产品(服务)。未正确核算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正确计算。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以申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信息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产品(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
(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②提供劳务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5行)③转让处理财产处置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2、13、14行)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9行)⑧接受捐赠收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⑨其他收入。注意:包括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
风险提示:在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时,应注意:
第一,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名称与企业日常财务记账的产品(服务)名称尽可能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明确归集分类依据;
第二,要注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数据逻辑关系。
如果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表不匹配,则有可能存在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四、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达不到规定比例
情况描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5%-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风险提示: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证书有效期限三年,税收优惠享受期限也为三年,按自然年度计算。但如果企业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上述三个指标如果有其中一年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也有可能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率。
五、不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风险
情况描述:
1.表间数据填表错误。如“年度研发费用”>“研究费用”金额,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2行+第35行金额大于《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
2.未扣减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金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有发生额,且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该财政性资金用于了研发支出,但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各项费用支出仍按未冲减研发费用前的金额填报。
3.未填报年度申报表相关表格。企业性质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填报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却未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此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列。
4.未按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理。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实际取得了一项或多项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但企业将研发费用全部做了费用化处理,可能存在未按会计准则规定将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的问题。
5.未剔除不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对研发费用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如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发票等),未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做纳税调整增处理,也未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将相关金额剔除。
风险提示:上述不按税收规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者申报表之间信息不匹配,填报逻辑不正确的,均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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